医保动态
至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依据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依赖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2017年12月1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内容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本次制度整合遵循“合理筹资标准、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打通城乡地域壁垒、破除城乡身份差异、实现国家提出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要求。新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本市居民医保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实现了制度统一;同时也标志着我市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统一,保证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新制度实施后,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并覆盖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和学生儿童、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子女,没有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医保就医管理、支付内容、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统一。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诊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我院作为北京市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城乡居民基层转诊由原90天延长到180天,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55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比例50%,门诊年度封顶线统一为3000元。根据《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低付费的通知》住院执行定额结算制度,年度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
此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保办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