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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对于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家属代取药),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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