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信息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三、公示方式
采用公告栏、医院网站、电子屏等多种方式。
四、公示时限
医疗服务信息一年公示两次,每半年公示1次。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五、公示程序要求
医院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的信息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医院要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医院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由公示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医院及时更正或撤消。
六、信息采集要求
医院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上报数据实施数据网上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