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关于加强“三重一大”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保证我院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医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涉及职工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方案的制订;
2、医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高级人才引进、干部出国(境);
3、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本市、本系统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6、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
3、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4、单笔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日常公用费用
5、对外1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项目
6、2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而必须在年度中开支的项目
7、对外投资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办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院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院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院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由院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科室严格执行。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的有关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科拒绝拨款报销。
(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院务公开。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
(四)弄虚作假,骗取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集体,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给予改组或解散。